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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帛埕即竣筌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宋帛埕即竣筌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竣筌工程行」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