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201號
聲 請 人 陳明姿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崇富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之編號「WG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三、提出相對人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