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王琮富
相 對 人 施棠智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施棠智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聲請關於票號CH739552之本票部分移送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棠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號CH739552本票1紙付款地為雲林縣土庫鎮,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