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44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戽金物流有限公司、許曉函即銘哲農產行、吳易哲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與事實理由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3,910,0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
二、提出
債務人戽金物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銘哲農產行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