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447號
聲 請 人 愛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葉德專、王麗雲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陳報聲請人愛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查原
聲請狀當事人欄漏未記載。)
㈤確認事實理由欄相對人尚有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元」未清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
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