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温婉蓁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皇佳清潔有限公司、簡敏倫、傅振坤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
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