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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温婉蓁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佳清潔有限公司、簡敏倫、傅振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