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劉翊泓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信頴、勤芸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一、確認相對人為廖信「頴」抑或廖信「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
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