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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46號
聲  請  人  劉翊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信頴、勤芸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相對人為廖信「頴」抑或廖信「穎」?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