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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38號
債  權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紫婍即翊旻農產行」、蘇俊旻、沈沙樹、李偉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商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商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設立登記至今,歷次商業名稱變更、組織型態變更,及負責人變更之登記資料
      。
    ㈢確認系爭本票簽發時,翊旻農業行之負責人及組織型態究為何?   
    ㈣確認相對人「蘇紫婍即翊旻農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並具狀陳報正確相對人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