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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邱宏傑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正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本件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