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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邱宏傑
上
聲請
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
徐正賢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390957)一張。
㈢確認
本件
相對人為〝徐正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及住址。(查與狀附本票發票人為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