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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88號
聲  請  人  曾馨慧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承傳即劉志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城邑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