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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32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27號 聲 請 人 江碧玉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劉歆閎、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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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