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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嶸騰有限公司、施志明、施金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嶸騰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