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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夏弘育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永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簽發本票之日期是否有誤?
四、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開立面額16萬元、到期日為「113年7月9日」之本票乙紙之發票日、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
五、補正本票原本1張。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