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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5號
抗  告  人  周鈺人  
相對人           

送達代收人  天芝環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與聲請人李峰億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