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489號
聲 請 人 沈萬樂
黃逸哲律師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黃棕仁、恆笙工程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
本件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所載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本票上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