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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7號
聲  請  人  達德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致利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JBC VICTORY COMPANY LIMITED (蔡輝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本件相對人JBC VICTORY COMPANY LIMITED (蔡輝正)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票號CR00000000之本票發票人為蔡輝正。)
    ㈢提出相對人蔡輝正(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9)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聲請人達德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確認〝江致利〞是否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