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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54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阮秀然、洪義雄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 系爭本票 發票日「112年」1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列洪義雄為 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洪義雄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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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