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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52號
聲  請  人  林彥宏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喬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志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志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寶喬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