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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6號
聲  請  人  黃惠芬  
代  理  人  廖家綺  



聲請人與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寄存於聲請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