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696號
聲 請 人 黃惠芬
代 理 人 廖家綺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翔勝
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
寄存於聲請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