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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為洪「啓」元抑或洪「啟」元?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出相對人洪啓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