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942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係陳「寶」福抑或陳「寳」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相對人泰懿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法定代理人,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不符。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