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慶佶交通有限公司、洪啟元、黃莉明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慶佶交通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各
為何?
㈡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啟或啓)?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