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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18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85號 聲 請 人 富譽安立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千鑀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 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並補 正本票原本一張及陳報本票之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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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