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8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施鍠瑋  

聲請人與相對人田譯予即田佳韻即升源不動產實業社即慷澄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相對人慷澄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如有變更商業名稱應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本票所示,發票人為田佳韻、升源不動產實業社)㈡確認事實理由中關於發票日為「110年10月2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