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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233號
聲  請  人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政賢、林豐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相對人林豐陽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