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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90號
聲  請  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樺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秋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確認附表本票九張到期日為「112年2月2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票未載到期日)
一、陳報九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因有部分清償,受清償部分為何紙本票?抑或每張本票均有受部分清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