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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陳萬禧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柄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黃柄俊」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
      確是否應為「黃炳俊」)
    ㈡請陳報相對人之實際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