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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城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張本雄、林翊璿、蕭翊宇、何峻祥、何詩婷、張景芳、柯菁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皇城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051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