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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卓崇暉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政毅、張蓓禎、楊雅晴、柯俊銘、廖封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補繳費用如下:
    ㈠對相對人江政毅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對相對人楊雅晴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㈢對相對人柯俊銘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㈣對相對人廖封鵬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