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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林子鈜  
代  理  人  朱鏡儒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瀚斌開發有限公司、林浿綸、李治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