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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2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吉威租賃有限公司、陳繹全、洪祥祐、張華玲、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吉威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