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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4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施鍠瑋  

聲請人與相對人玖易企業有限公司、林玟筑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玖易企業有限公司即玖易生技有限公司業於114年4月28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24113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