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310號
聲 請 人 賴文彬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生活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生活加智能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按執票人向本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
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