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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75號
聲  請  人  余瑋庭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欣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依程序從新原則,訴訟已進行至新法施行以後,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定期間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亦應以新法所訂費率為準。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此致「士林地方法院」是否有誤?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