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428號
聲 請 人 許秀卿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立馥實業有限公司、許家彰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立馥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