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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4號
聲  請  人  大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湄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洪佳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5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㈢確認下列附表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
      ⑴票號WG0000000本票發票日「113年1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⑵票號WG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