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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05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JULIANA ROSE 羅斯



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理由欄第一項中「聲請意旨略以:...,內載新臺幣17,0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意旨略以:...,內載新臺幣37,080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