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0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銀花、潘永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吳銀花是否為外籍人士?如是,請提出相對人吳銀花(護照號碼:MM00000000)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