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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1號
聲  請  人  余瑋庭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欣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