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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並陳報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因聲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3年4月22日,早於到期日114年8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