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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17號
聲  請  人  禾豐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璿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峯明即原構建築師事務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原構建築師事務所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張峯明住所臺中市○○區○○○○街000號「4號」地址是否有誤?
三、相對人原構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文件。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