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022號
聲 請 人 彭正松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3月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
期日起算。)
三、確認附件「本票
正本乙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一、記載「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分別記載各紙本票之
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