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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50號
聲  請  人  黃鴻銘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怡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鈞院收受本票裁定聲請狀翌日為114年10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院收受本票裁定聲請狀之日為114年10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