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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志明
上
聲請
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
翰富有限公司、傅翰禹、楊任富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25日」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2,424,000元」之
發票日
期及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