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363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相 對 人 盛圖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柏彥
上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289348)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TH289348),內載新臺幣17,500,000元,到
期日111年11月2日,
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