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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芊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中記載相對人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仟一佰五十元整」之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