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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憶閔即奶蘇油屁屁寵物用品柑仔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為「奶蘇油屁屁寵物用品柑仔店即黃憶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奶蘇油屁屁寵物用品柑仔店商業變更登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三、承上,如奶蘇油屁屁寵物用品柑仔店之最新負責人已黃憶閔,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四、提出債務人黃憶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五、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