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598號
聲 請 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黃法文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宏駿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黃法文之
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