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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宗翰  
受  選任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施泉源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民國111年6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36年3月28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