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翰
受 選任人 張連峯地政士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被
繼承人施泉源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
正本理由欄二第一、二行關於「民國111年6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36年3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