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富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管轄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富堂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澎湖縣○○市○○里○○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